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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遺產糊塗債…「限定繼承」保護你
【聯合報╱陳業鑫/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縣鳳山)】 2008.01.04 03:25 am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公布將於今天正式施行,這是一個畫時代的里程碑。對未成年人而言,自此可免於「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之威脅,已經繼承債務的民眾,如果繼承當時是未成年人,也可以同享修法的益處,也就是「父債,子以父之遺產償還」,完全符合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之精神。

新法對成年繼承人唯一之保障,就是如果繼承到的債務是保證債務,而且是在繼承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就可以對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在未辦理限定繼承之情形下,得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如果成年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產,或是有遺產,但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請務必辦理「拋棄繼承」。依據民法規定,在知悉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第三種是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個人強烈建議每位成年繼承人辦理的繼承方式。在親人死亡時,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尤其一般民間借貸,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家人不一定知道,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可能連死者都忘記了。

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序處理,似乎太可惜,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仍有繼承的實益。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直接概括繼承,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

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叫作「限定繼承」。以前面例子說明,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後,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

「限定繼承」也是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然後法院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可完成手續,將可能的債務阻絕,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限定繼承」,全體繼承人都同享限定繼承的利益

如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有沒有擔任保證人而已經代負清償責任,甚至有沒有跟會,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為,但他仍有遺產可供繼承,強烈建議辦理「限定繼承」,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請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以絕後患。

【2008/0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2.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1.03 03:29 am
去年底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昨(2)日正式公告,並將在明(4)日正式上路,法務部長施茂林以「各人造業,各人擔。」來形容此次的修正,往後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全面回溯,避免從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悲劇。

新法共有三大保護措施:一、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和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20歲而且未婚)的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有多少遺產,還多少債務;二、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以繼承的財產為限;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知悉起三個月。

法務部說明,新法上路後,欲主張限定責任繼承者,要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起算三個月內,到法院作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再由法院定一到三個月的期間,讓繼承人準備遺產清冊並呈報,若仍準備不及,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展延提出清冊的時間。

要注意的是,依修正後民法第1163條,若繼承人沒有在法院定的時間內呈報遺產清冊,即使已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還是會被認定是敷衍行事,就此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權利。

至於因全面回溯而受惠的揹債兒該如何行使自己限定繼承的權利,法務部表示,目前溯及者不須辦理其他手續,可以直接向前來討債的債權人主張適用限定責任繼承,拒絕還債,倘若債權人不服提告,仍要進入訴訟程序;法務部坦承該部分的程序仍有爭議,會再與相關的法官討論。

【2008/01/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3.

新法適用規範 實例供參考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背債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獲得解決,哪些人得以適用,相關例舉可供參考。

●甲現年五歲,三年前阿公過世,由於負債大於遺產,約五百萬元,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卻忘記替年幼的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五百萬元債務轉移在甲身上,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擔這五百萬元。

●甲現年十歲,五歲時父親過世未留下債務和遺產,但三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百萬元,由於家人都不知情,也已過聲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時效,甲無力償還,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五歲,十年前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五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五百萬元的債務,甲繼承時未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民法修正施行後,甲僅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歲,父親十年前過世,留下五百萬元債務,甲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多年來努力打工賺錢還債,已清償一百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甲無須再負清償責任,但已清償之一百萬元,不能要求返還。

●甲現年五歲,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的直系尊親屬不幸集體搭飛機遇難,甲共繼承一千萬元遺產,如果日後出現債務,不管金額多少,甲不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一律以一千萬元為清償的上限。

●甲現年五十歲,八十歲父親最近不幸過世,留下遺產一千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日後若出現甲所不知情的保證契約債務,不論金額多少,最多清償一千萬元。

●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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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老調重談了~但一旦遇到,卻還是不曉得實際執行是怎麼做的吧,

需不需要請律師幫忙辦呢?要跑哪幾個地方呢?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哪些呢?

其實辦理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都很容易,自行辦理即可,兩者的差異在於限定繼承要準備遺產清冊(就是要把財產列清楚)、還要登報

拋棄繼承除了需要準備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和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之外,還需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拋棄通知書證明(或存證信函通知、收據,因拋棄繼承必須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順位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和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

同樣之處在於:1.都要寫訴狀(從網路上下載即可)2.都要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都要跑法院 

以下為法律扶助基金會邀請法官對於拋棄與限定繼承做的介紹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473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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