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    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    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受理之戶政所於每月5日前彙整前月申請資料(含印領清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函文至本府社會局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    經審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

五、    戶政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協助其申請生育津貼。

六、    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應返還生育津貼。

七、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九、       本計畫於100年1月1日實施。

詳細資訊請於100年度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及相關表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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