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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小孩的監護權被法院裁定之後,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是否有申請探視權呢??

那探望小孩子需要申請探視的時間、場合、或是何時才能探視嗎??

你了解這個有多少呢??

今天你看到這篇文章,請告訴身邊的人。

不管你是否已經離婚或正在申請離婚的人


都告訴身邊的朋友和鄰居,或是以上的那些人,

別讓自己或他/她們的權利給睡著了~!


今天上家庭暴力社會工作的課程時,

宜珍老師告訴我們一項所有人都會誤解的事情,

請注意~!   這是有關於孩子的監護權及家長探視權的問題。

依據民法1055之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而當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後,探視權將會由另一方獲得,而有探視權的那方將可執行探
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

意思是說 法官裁定監護權給爸爸,那媽媽就有探視權,不需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之類的。

根據民法1055條第五項中提到,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
未行使或負擔全利義務之一方定酌定(監護權一方)其與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
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也就是說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權變更)

若擁有監護權那方若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將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暫時禁止監護權那方之權益)。

P.S  假處分:假處分是一法律名詞,這個「假」字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
係只在保全債權人金錢以外之請求,而對於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
目的是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物之狀態或就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所設。

例如.媽媽原本是探視權那一方,爸爸是孩子的監護人,而爸爸不讓孩子給媽媽探視,並處處阻撓媽媽任何探視方式(包括見面、電話、信件...等),或期間等。媽媽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假處分或請求職權變更。

假處分是讓監護權那方的暫時無法使用監護權。之後還需要打監護權官司,來變更孩子的監護人。

若打監護權官司的話,法官就會依據監護者禁止讓探視者探視孩童的話,監護權將會裁判給原本的探視權那方。

P.S 補充: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 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 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若是真是無法經由協商那只有提訴家事法庭。
請求法官判別維護你的探視權利!!
(以上補充乃參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70206429 奇摩知識)


這個不說真的沒人會知道。

所以請麻煩用力的把訊息傳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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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原址:http://www.wretch.cc/blog/a9561129/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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